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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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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12-27 15:40:25 打印 字号: | |
  一、提起诉讼,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诉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原告(申请人)须递交起诉状(申请书)及相应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起诉证据(公民个人提起诉讼,须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行案件。申请人须递交申请执行书、法律文书生效情况确认表、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正、副本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公民个人申请执行,须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责任编辑: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