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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拟增加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拍卖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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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技术处  发布时间:2011-09-15 15:09:41 打印 字号: | |
  鞍山市中院依据《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拟增加2家土地评估机构、2家资产评估机构、1家拍卖机构,现将入册条件和评审程序公布如下:

  申报机构必须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并具备相应的资质,且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能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 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因此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具备《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的规定》中入册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具有二级以上土地评估资质,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5人;

  2、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金10万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5人以上;

  3、 拍卖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具有2名以上注册拍卖师。   

  符合以上条件并自愿接受鞍山两级法院委托从事拍卖工作的机构,应提交入册申请书、机构资质等级证、营业执照、公司简介、荣誉证书、经营业绩、执业人员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我院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法释[2009]16号司法解 释的规定审查打分,经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为我院入册机构。

请自愿加入鞍山中院拍卖机构名册的机构,到市中院司法技术处报名并递交申报入册材料,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19日17时。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

                2011年9月15日

          联系人:王政庭 联系电话:2698767
责任编辑:掌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