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风采
做为民司法的好法官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3-03-12 11:05:40 打印 字号: | |
  刘晓强,女,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原任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自2009年遴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任助理审判员至今。自2010年以来,她共审理了一审民事案件45件,二审民事案件239件。其中一审案件每年的调撤率均在87%以上。三年来她审理的一审案件上诉到省法院的仅有3件,且无一发改。二审案件调撤率均在60%以上,并处理了多起群体上诉及涉法上访的案件,多次收到当事人的锦旗,受到当事人的表扬。2012年,刘晓强同志全年结案数105件,结案率92%,调撤率63%,均居全庭第一名。她所承办的案件申诉率低,2011年和2012年全年结案无一件当事人提出申诉,真正做到了无上访、无矛盾激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她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硕士研究生学历。曾负责2008年度省法院续职培训教材中关于“调解的方法与技巧”部分的编写工作。2009年负责起草制定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参加工作以来曾先后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司法厅评为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工作者、多次被评为鞍山市法院系统双满意活动先进个人、被授予鞍山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卫士荣誉称号,多次被评为法院系统先进个人。2009年以来也先后被评为院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并荣立三等功一次。

  民二庭审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和各类损害赔偿纠纷,是人民法院直接涉及人民群众最多的审判部门,案件数量多,审判内容琐碎,法律关系复杂。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双方合意的调解审判结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要好过一纸判决。刘晓强同志多年来始终把诉讼调解作为一项民事审判的首要工作方法,努力通过调解这种“和谐”的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平息矛盾,化解纠纷。

  一、提高认识,坚持学习,不断丰富审判调解工作的源动力

  刘晓强同志在工作中能够正确认识到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真正意义,认识到开展调解工作不仅是审结案件的需要,更是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面对日益复杂的审判工作形势,她深深明白“打铁尚需自身硬”的道理。她克服审判任务繁重的困难,坚持业务学习,扩展相关法律理论知识,学习先进经验,分析、总结自己的工作方法,自觉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做好民事审判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面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她认真分析当事人在起诉、应诉、诉后等各阶段的心理状态,针对原告“利益最大化”和被告“损失最小化”的心理和传统民事纠纷的特点,总结了如稳定情绪调解法、背靠背法、注意力转移法等多种调解方法,成为她游刃有余地“将调解进行到底”的制胜法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巧妙运用这些方法,把握当事人心理状态,确定当事人利益平衡点,敏锐捕捉调解时机,及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赢得信任,做当事人的贴心人

  赢得信任,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因此,刘晓强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真心实意为当事人解决困难;在行动上注意工作细节,恪守中立,不偏不倚,充分展示人民法官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使当事人切实感到法官是在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是公正无私的,从而信任法官,最终促成调解。

  刘晓强同志曾主审一起上诉人栾某与某实业公司等单位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该案件自2006年起诉,多次二审发回,受害人因赔偿问题生活极其困难,而且常年上访。了解案情后刘晓强深深感觉到再也不能让案件在两级法院间往返周折了。可是该案的各方当事人经过多年的诉讼,对相关的法律已经有了一定了解,但多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片面的认识和使用法律的情况,对法院对法官都充满了不信任。于是她从不同的角度耐心地与栾某、被告、第三人多次谈话,认真诚恳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存在的困难,充分了解他们从不同的利益角度对案件最后结果的期待,准确的把握了案件的症结。又分头与各方当事人深层次的分析案件的证据,为他们逐条分析各自主张的法律依据,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他们纠正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放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让他们树立起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理念。通过这些工作,不仅使当事人明白了自己过去在诉讼中存在的不当之处,降低了对诉讼的期待值,更增加他们对法官的信任,最终,40余万元的赔偿款一次性支付,一起多年的上访案件圆满解决,原告栾某息诉息访。

  这起案件成功化解的最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承办法官用真诚赢得了信任,当事人才放弃了多年坚持的想法接受了法官的调解意见。栾某在拿到赔偿款项后,留着泪说:“刘法官,打官司这么多年,我愿意听你的话,因为你肯听我说话。”“肯听我说话”,也成了刘晓强法官时刻铭记在心的警示。

  三、关注民生,以解决实际困难作为调解工作的有效切入点

  刘晓强同志在多年的民事审判工作中,深刻体会到调解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调和理解与被理解的关系,疏通当事人思想,让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和谐交流,引导双方反思己过,体谅人非,从而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纷争。也只有怀着这样的心境,当事人才会心服口服的接受法官的意见和建议,案件也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因此,她在工作中时刻牢记要以民生为根本,诚心诚意的帮助当事人解决困难。

  2012年2月29日,刘晓强受理了上诉人白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等五人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五位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白某家中冷库粘贴苯板,因发泡剂蒸发戊烷气体造成爆炸起火致伤,分别致三级至十级伤残,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白某的丈夫自杀身亡。因赔偿问题上诉人白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要求改判。为了妥善处理这五个案件,刘晓强首先将案件的开庭工作安排在岫岩法院进行。这样不仅避免了当事人的长途跋涉的辛苦,为他们省却了高额的交通费用,更从情感上减轻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明显增加了合议庭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感。随后她从调整当事人的心态入手,通过与被上诉人一起分析他们在爆炸事故中的责任和上诉人面临的困难,使他们体谅上诉人的处境,降低了他们对赔偿额度的不合理期待。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同时,她与上诉人多次会谈,引导其换位思考了解伤者的困难、家庭的实际状况和治疗的迫切性,了解他们对赔偿请求的让步,使上诉人对承担赔偿责任重新树立起信心,明确表示借钱也要赔偿伤者的损失。同时经过调解工作,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先行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项用于被上诉人的治疗和生活需要,极大缓解了双方对抗情绪。当被上诉人将赔偿额度降低到100万元时,上诉人明确表示再也没有能力承担了。面对这种情况,刘晓强主动请示领导,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将上诉人三万四千余元的上诉费减免按每件300元收取,余款退返用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赔偿款支付。至此,这起爆炸赔偿案件以二审调解、上诉人一次性赔偿五位被上诉人98万元宣告结案。这五起案件的调解,历时近三个月,得力于多种方法的运用,司法救助的支持,但真正的内在原因,还是一份“为人民司法”的信念,让刘晓强和合议庭坚定了信心,才最终成功。

  “为人民司法”是每一个法官审判毕生的追求;全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是每一个法官常怀的信念。而不遗余力的做好审判调解工作,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助推器,正是“为人民司法”最好的见证。刘晓强同志正是在自己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将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不断播洒,守护着法律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的权利。
责任编辑: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