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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尽职守 默默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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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3-16 12:15:14 打印 字号: | |
  侯新刚,男,1969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汉族, 1992年7月辽宁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毕业后,分配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现任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侯新刚同志能够做到政治坚定、廉洁自律。他认真参加政治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觉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提高政治敏锐性,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牢记“公正与效率”主题,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廉洁自律,洁身自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严格遵守法官行为规范,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为人民掌好审判权。同意注重对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的锤炼和提升,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牢靠树立大局意识,恪守职业道德,秉持职业良知,在任何情况下,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他能够以身边的先进人物为榜样,爱岗敬业,克服家庭困难,甘于奉献,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侯新刚同志始终奋战在审判工作一线,能够钻研审判业务、为公正司法默默奉献。侯新刚同志自2000年到刑事审判第一庭工作后,先后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的大部分案件是犯罪行为在鞍山地区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财产、人身重大损失、伤亡、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特大刑事案件。为保证案件质量和效率,他注意钻研审判业务,提高业务素质,转变刑事司法观念,准确理解刑事政策,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多年来,他一丝不苟,认真踏实,仔细阅读案件材料,不放过案件中的任何疑点,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准确,不枉不纵。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他办理了数百件重大刑事案件,无一错判,他承办的案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居全庭前列。

  多年来,他放弃了大部分双休日,到单位加班办案,力争案件在最短时间内审结,有的特殊案件的审限要求在短时间内审结,为保证案件及时报送上级法院或归档,做到手中无积压案件,他经常在办公室工作到深夜。由于庭内人员紧张,缺少书记员,他主动承担了部分书记员工作,他审理的案件全部是自己填写法律手续、装订卷宗、整卷归档,保证了案卷质量。作为老同志,他对调来的新同志主动、热情,在业务上尽最大可能提供帮助,为使他们尽快适应刑一庭的工作尽心尽力。由于他的忘我工作和出色表现,他先后被评为人民满意政法干警、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公务员。

  侯新刚同志秉承三个至上的执法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意,特别注重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随着法律政策的调整,一些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此不理解,时常对法官表现出不信任、不理解的情绪。为让他们理解法律规定,他坚持换位思考,注意工作态度、端正工作作风,办争把当事人工作做好,他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除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外,还将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自觉维护其权益,接待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热情周到,耐心讲解、宣传法律和刑事政策,打消案件当事人的疑虑,尽量挽回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努力做到所审理的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由于他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做到了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不厌其烦帮他们分析案件证据、客观看待问题,使当事人及其家属理解了法院的工作及现行刑事政策,他承办的案件没有出现当事人上访、缠诉的情况。

  2012年,他审理了一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因生意纠纷指使其他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胡某某,致其死亡。我院一审判处李某某死刑,李某某等被告人提出上诉。后辽宁省高级法院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侯新刚同志认真阅读案卷,依照法律规定仔细审查案件证据,将办案重点放在附带民事调解问题上,力争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李某某亲属多次来院要求释放李某某,甚至让其未成年儿子到法院请愿,而被害人的亲属又强烈要求法院判处李某某死刑,长期不火化被害人尸体,并以进省、进京上访相要挟。侯新刚同志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作为案件的突破口,多次找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谈话,认真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宣传法律规定及现行刑事政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历经十个多月的艰难努力,在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下,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害人亲属主动将被害人尸体火化,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也对法院对李某某的量刑表示满意。案件宣判后,没有出现上诉、抗诉的情况。他的艰苦工作,化解了一起困扰法院工作二年多的疑难案件,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