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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本溪物资贸易中心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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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28 10:40:26 打印 字号: | |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鞍执字第175号

  本溪物资贸易中心、本溪物资贸易中心鞍山汤岗子经营部、赵晓娟、谷实、谷思慧、谷成玉、全福梅:本院受理郝希仁申请执行本溪物资贸易中心、本溪物资贸易中心鞍山汤岗子经营部、赵晓娟、谷实、谷思慧、谷成玉、全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09)辽民二终字第159-1号民事裁定书及(2007)鞍民三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随机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若公告期满你们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保全资产进行评估拍卖。随机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及地点为: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1号法庭参加现场随机确定评估机构,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