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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王丽敏、宗纪东送达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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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07 14:50:26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鞍执字第137号

王丽敏、宗纪东: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金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丽敏、宗纪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鞍仲裁字(2015)6号裁决书,向你们公告送达辽俊房估报字(2015)第08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5)鞍执实字第137号拍卖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房地产估价报告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否则逾期视为无异议,将依法进行拍卖。

 

                            2015年9月7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