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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郑金九、郑丽琼送达执行通知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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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17 12:36:15 打印 字号: | |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鞍执字第00225号

郑金九、郑丽琼:

  本院执行的黄金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金艳依据(2014)鞍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鞍执字第0022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5年12月16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