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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大连森鑫达建设有限公司、窦承斌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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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1-25 10:34:50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鞍执字第00226号

大连森鑫达建设有限公司、窦承斌:

  本院执行赵永旭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永旭依据(2015)鞍民三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鞍执字第0022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