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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徐志文、王恩恒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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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3-07 10:59:31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6)辽03执字第15号

徐志文 王恩恒 :

  你(单位)与刘菲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16 )鞍民二初执字第26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 2016年 1 月 20 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 3 月 7日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