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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王雪冰送达(2014)鞍刑二执实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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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4-01 10:17:21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鞍刑二执实字第1号

王雪冰: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的被执行人王雪冰(王秀、马秀萍、赵丽娟)因犯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鞍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华崴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部分物品拍卖成交。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鞍刑二执实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821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