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
关于对被执行人王雪冰送达资产评估报告的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6-04-01 10:50:51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鞍刑二执实字第1-1号

王雪冰:

  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的被执行人王雪冰(王秀、马秀萍、赵丽娟)因犯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鞍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辽宁方圆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的一台电脑和一只玉镯进行评估,已作出辽方圆评报字[2015]第02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821室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评估资产。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