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鞍刑二执实字第1-2号
王雪冰: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的被执行人王雪冰(王秀、马秀萍、赵丽 娟)因犯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鞍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拍卖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鞍刑二执实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821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