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鞍执字第137号
王丽敏、宗纪东: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金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丽敏、宗纪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鞍仲裁字(2015)6号裁决书,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鞍执实字第13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丽敏、宗纪东所有的位于鞍山市铁东区鞍钢花7栋3层1号、2号两处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金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其拖欠的全部借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