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鞍刑附民执字第11号
王樱达、王子龙、李洪君、孙彪棋、孙贵君、丁晓艳、彭家兴、彭国辉、高振洪、于芳铎、于茂强、赵洪日、吴珊珊、吴方、贾鸿英: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尚哲与你(被执行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刑四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3)鞍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鞍刑附民执字第11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