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鞍执字第00164号
辽宁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沈阳日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民三终字第11号及本院(2013)鞍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鞍执字第00164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公司自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向本院报告你公司当前以及前一年财产情况。逾期仍不履行及报告,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