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6)辽03执字第95号
唐风珍 :
你(单位)与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06 )鞍刑一初字第69号 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 2016年 5 月 18 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三 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 6月 30 日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