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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赵炳翔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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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7-19 13:51:32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84号

赵炳翔:

  本院受理张倩申请执行(2015)渝仲字第65号裁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辽03执8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