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鞍执字第104号
丹东市新友谊商城:
本院受理大连金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3)辽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鞍执字第104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公告送达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25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方式规避执行,致使相应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三)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七)无法定事由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
(八)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不能证明是五保人员或低保对象的:
(九)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