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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闫雪峰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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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10 10:19:19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异20号

闫雪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鞍山山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人民政府、闫雪峰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鞍山山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变更鞍山市立山区滨河街道办事处为被执行人,并追加鞍山市立山区灵山经济开发区为被执行人,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辽03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鞍山山丰化工有限公司收到(2016)辽03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后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复议申请,逾期视为送达。

                           二0一六年八月八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