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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张威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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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17 13:31:20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117号

张威:

  本院受理郭子锐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子锐申请执行淮安仲裁委员会(2015)淮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辽03执117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