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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郑金九、郑丽琼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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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30 15:41:56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异14号

郑金九、郑丽琼: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金艳与被执行人郑金九、郑丽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案外人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辽03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