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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乔廷松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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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09 14:33:38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146号

乔廷松:

  本院受理鞍山市正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乔廷松申请执行(2014)鞍仲裁字第48号裁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的执行。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七号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