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异38号
徐志文、王恩恒、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原鞍山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菲与被执行人徐志文、王恩恒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刘菲申请本院追加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原鞍山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辽03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