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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徐志文、王恩恒、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原鞍山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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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10 15:45:01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异38号

徐志文、王恩恒、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原鞍山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菲与被执行人徐志文、王恩恒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刘菲申请本院追加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原鞍山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辽03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