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异37号
张文双、王前: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春普与被执行人张文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李春普申请本院追加王前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辽03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