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
关于对被执行人吴男、温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6-11-15 13:21:44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71号

吴男、温强:

  本院受理张万红、马金华、吴丹、张诗淼申请执行(2014)鞍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辽03执71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公告送达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