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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管志远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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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29 10:08:27 打印 字号: | |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144号

  管志远: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宁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拒不履行(2015)京仲裁字第128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宁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辽03执14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将进行信用惩戒,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2016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