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鞍执实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 依国辉
被 执 行人 刘克成
被 执 行人 张鞍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鞍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委托辽宁荣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克成所拥有位于鞍山市铁东区明达桃源居二期35号楼2号网点(586平方米)和3号网点(1503平方米)。经三次公告均因无竞买人报名而流拍,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接收该两处房产抵顶被执行人所欠部分欠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克成所拥有位于鞍山市铁东区明达桃源居二期35号楼2号网点(586平方米)和3号网点(1503平方米) 以第三次流拍价(11,299,764元)交付申请人依国辉抵顶被执行人所欠部分欠款。位于鞍山市铁东区明达桃源居二期35号楼2号网点(586平方米)和3号网点(1503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依国辉时转移。
二、申请人依国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郎艳红
审 判 员 方 可
审 判 员 侯庆雷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