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保障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含审计、工程造价等)拍卖机构,在机构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前提下,采取年度机构集中报名,法院集中审查,确定2017年度备选机构名单,供两级法院在委托评估(含审计、工程造价等)、拍卖时随机选择机构使用。现就2017年度集中报名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集中报名的机构类别:
1、拍卖机构;
2、房地产评估机构;
3、土地评估机构;
4、资产评估机构;
5、工程造价机构;
6、司法审计机构;
7、保险公估、二手机动车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类机构。
二、机构报名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和职业资格,具有良好社会声誉,无行业不良记录。
(二)机构注册地在鞍山市,成立满三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
1、拍卖机构:注册资金500万以上,具有2名拍卖师,遵章守纪、职业信誉、经营业绩较好;
2、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
3、土地评估机构:在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并通过年检的C级以上土地评估资质;
4、资产评估机构:通过辽宁省财政厅审批公告的资产评估机构,择优录用;
5、工程造价机构:具备工程造价乙级以上资质,有司法鉴定工作业绩;
6、司法审计机构:具备AA级以上资质,有五名注册会计师,有司法审计的工作业绩。
7、保险公估、二手机动车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类机构具备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自愿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
上述机构已经从事鞍山两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机构优先择优选用。
三、不接受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机构报名:
1、不具有上述资质的机构;
2、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评定的资质过期的;
3、在评估、拍卖中有不良记录的并因该机构原因造成当事人上访、缠访的;
4、因执业、经营中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违规导致诉讼而终审败诉未逾三年的;
5、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违反省、市两级法院集中统一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
7、机构挂证人员较多,作为鉴定人参加庭审或出席听证会的注册师不足3人。
四、报名应提交的材料:
1、填写报名申请表(与往年相同);
2、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机构作为鉴定人能参加庭审或出席听证会的注册评估师名单;
5、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评估、拍卖收费标准、依据。
机构报名申请表必须如实填写,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一律取消报名资格。
以上所有材料提交1份,《申请表》与其它材料合订,并装订在末页;评估、拍卖收费标准、依据一并装订。
五、审核程序:
报名申请的评估、拍卖机构,将由鞍山中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要求统一审核,审核通过的机构报省法院审批后,确定为2017年度鞍山法院的备选机构。
六、提交申报材料审核时间:
机构报名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15时,所有提交材料概不退还。
送交材料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46号,鞍山中院技术处。
联系人:王政庭 2698767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