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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张明超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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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21 14:08:15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异42号

张明超: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远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明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远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鞍山明达企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辽03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