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6)辽03执191号
鞍山舒妍生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鞍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鞍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鞍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