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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鞍山舒妍生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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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1-16 10:53:57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6)辽03执191号

鞍山舒妍生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鞍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鞍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鞍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月16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