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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尹红伟、何国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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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16 09:38:20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辽03执23号

尹红伟、何国营:

  本院受理(2015)鞍刑二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7)辽03执23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你二人自公告送达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15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