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辽03执36号
河南琥珀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尹金霞、罗会彬、王玉杰:
本院执行的你与被害人丁一力等集资诈骗一案,作出的(2015)鞍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辽03执36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你自公告送达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28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方式规避执行,致使相应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三)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七)无法定事由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
(八)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不能证明是五保人员或低保对象的:
(九)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