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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李永恩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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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29 08:27:11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6)辽03执189号

李永恩:

  你与张玉贤、杜海金、张桂复、张悦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的(2015)鞍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玉贤、杜海金、张桂复、张悦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