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212号
张艳歌、李林卿、范振甲、薛庆伟、金现军、张磊、曹伟民、杜建堂、宁建华、朱灵申、刘朝、董长武、苗建国、姜博辉、刘慧芳、王关锁、马会萍、苗晓军、郭团厚:
本院执行的王站锋、张妙玲、王国亮、李剑锋集资诈骗一案,执行依据(2015)鞍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辽03执21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将进行信用惩戒,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