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鞍执字第00190号
鞍山一山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鞍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3)鞍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鞍执字第00190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现你自公告送达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