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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孙孝峰、陈丹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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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05 14:53:51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145号

孙孝峰、陈丹: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执行(2015)鞍民三初字第0009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辽03执145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你们自公告送达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