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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沈阳东宝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东润(桃山)酒业有限公司、沈阳东宝丽珠宝贸易有限公司、王健、王东、黑丽娜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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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05 14:55:35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213号

沈阳东宝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东润(桃山)酒业有限公司、沈阳东宝丽珠宝贸易有限公司、王健、王东、黑丽娜: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执行(2016)辽03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辽03执213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你们自公告送达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