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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局限公司、福建浩伦东方资源物产有限公司、江西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天行若木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浩伦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吴少宁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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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6-14 14:26:40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120号

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局限公司、福建浩伦东方资源物产有限公司、江西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天行若木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浩伦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吴少宁:

 你(单位)与深圳市中兴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13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深圳市中兴供应链有限公司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并如实申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