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辽03执43号
鞍山市嘉伦房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俞庆章申请执行鞍仲裁字【2016】37号裁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辽03执43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你(单位)自公告送达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