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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岫岩满族自治县福利电热原件厂、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褚国友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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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02 12:17:07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辽03执监4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福利电热原件厂、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褚国友:

  本院受理的申诉人姜国有不服本院(2015)鞍执复字第1号执行裁定和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鞍岫执裁字第16-1、16-2号民事裁定,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辽03执监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