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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杜建堂、李战民、李林卿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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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14 14:51:22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辽03执212号

  杜建堂、李战民、李林卿:本院执行的王站锋、张妙玲、王国亮、李剑锋集资诈骗一案,执行依据(2015)鞍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已依法查封了杜建堂所有的洛房权证市字第00000974号房产、李战民所有的洛房权证市字第00209870号房产、李林卿所有的坐落于洛阳新区龙门大道以西、宜人路以北帝都国际城16幢1-801。现责令你们于执行裁定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案件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报告领取、拍卖等执行过程中有关事宜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来本院执行局办理本案案件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报告领取、拍卖等执行过程中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条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执行本案。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