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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赫亿燃料油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韩殿波、杨艳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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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07 13:50:04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50号

辽宁赫亿燃料油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韩殿波、杨艳华: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执行(2015)鞍民三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辽03执5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执行裁定书,现你自公告送达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