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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何战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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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14 08:46:25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173号

  被执行人何战华,绰号“何三子”,男,满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青峰村何家堡北组8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车转、王浩霖、王治深、孙萍与被执行人何战华因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作出的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刑一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刑终字1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