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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鞠胜峰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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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14 08:50:57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辽03执103号

  被执行人鞠胜峰,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海城市牌楼镇三角村299号。

  被执行人姜德日,男,朝鲜族,1983年2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路2组124-38号。

  本院受理刑一庭移送,被执行人鞠胜峰、姜德日因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鞍刑一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书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刑终323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