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辽03执97号
被执行人 刁恩龙,男
本院受理刑一庭移送,被执行人刁恩龙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鞍刑一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