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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陈付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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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14 08:58:34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辽03执141号

  被执行人陈付春,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台安县新台镇车家村2组。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玉良、刘鑫阳与被执行人陈付春因故意杀人一案,依据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鞍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刑四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