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辽03执141号
被执行人陈付春,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台安县新台镇车家村2组。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玉良、刘鑫阳与被执行人陈付春因故意杀人一案,依据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鞍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刑四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