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辽03执124号
被执行人洪韬,男
被执行人张耀明,男
被执行人王磊,男
被执行人张悦,男
本院受理刑一庭移送,被执行人洪韬、张耀明、王磊、张悦因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鞍刑一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