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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杨帆、唐晓南、邓晓宇、王常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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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21 08:28:20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辽03执77号

杨帆、唐晓南、邓晓宇、王常文:

   本院受理刑一庭移送,被执行人杨帆、唐晓南、邓晓宇、王常文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刑终260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