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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于洪亮、周寅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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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21 08:36:19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辽03执90号

于洪亮、周寅宇:

  本院受理刑一庭移送,被执行人于洪亮、周寅宇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