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辽03执94号
赵文林、于兴斌、刘昱忠:
本院受理刑一庭移送,被执行人赵文林、于兴斌、刘昱忠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辽刑四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